2022
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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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神父】251|当人命与天命冲突时,我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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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要理问答-卷二》中的第135问上说:我们对于国家有该尽的本分,就是:“当爱护国家,服从合理的法律,勉尽法定的义务”。请问如何理解“服从合理的法律”。请问指的是一切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吗?若真的有不合理的法律,那我们应当怎么办呢?谢谢!

方济神父

“天主十诫”当中的前三诫是针对人作为受造物和造物主天主之间的关系。从第4诫到第10都是针对人与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些诫命的一开始,天主就愿意我们孝敬那不仅给予我们生命,而且将信仰传给我们的人——父母。这种子女对父母的关系也涉及到家庭团体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我们对先人、祖宗要孝敬、知恩。最后,这种关系也引申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要爱护国家,服从合理法律,尽法定义务的责任。所以教会把孝道和爱国,同列在第四诫命之内。

在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国民对于国家,其实就像是子女对于父母一样。中国古代以君王来象征国家,称君王为“君父”,而其他的人则称为“臣子”,与之相对。这些称谓就可以反映出国家与国民,政府与普通大众之间的关系。

国家的存在是为公共利益

那一个国家是如何产生的,或为什么而产生,目的是什么?一个国家是由单个的人、家庭及各式的社会团体所组成。因为人不能单独生存,人们由于意识到自身力量不足以充分地保障人性的尊严和生命的安全,而需要成立一个较大的团体。于是,单个的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了团体。组成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在这个大团体内,经常贡献自己的力量,来谋求公共的福利。国家由此而产生。而政府则是服务于整个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机构。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

政府里的人员(官员)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工作方向不是为了谋求个人的,而是为了公共的福利。“公共福利”包括一切社会生活条件,使私人、家庭以及社团,可以比较完善而容易地完成自我,度一个安定的生活。政府有义务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运用自由的条件。为此,政府对人民的主要义务可以归为以下几点。第一:保障国民的安全。对外,政府需要训练军队,来提防外国的侵犯。对内,政府要训练警察维护治安,并制定合乎情理的法令以保障社会秩序。只有这样,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基本权利才会有保障。第二:谋求公共的福利。为了维护人性的尊严,政府应当确保人民的信仰、思想及言论、集会、出版的自由。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政府又应当发展科学、兴办教育,提倡公共卫生,创办慈善事业,照顾贫病、残障及乏人照顾的老弱之人,等等。这样,全国的公民才能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相对应的,人民对政府也有需要尽到的义务。首先,奉公守法。这里指的是公民应当拥护国家的政策,爱护国家,协助政府和遵守法令的责任。其次,倡导民主,参加选举,谋求公共的福利。公民应当合理地使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尤其是选举的权利,选出有才能的人来治理国家。若自己有才能,也要参加竞选,贡献自己的能力,为全体国民造福。第三,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因为国家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需要设置一些机构,任用一些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又需要建立军队、警察,等等。全体国民应当供给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又应当推动保护环境、教育、交通、科技,以及各种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第四,公民有服兵役保卫国土的义务。服兵役是为了储备力量,以防外来入侵。在遇到外国入侵时,每一个公民都有应征入伍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义务,做必要的抗争,甚至是牺牲自己的性命。

听天命胜过听人

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是相互的。只有在二者共同的协作下,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国家的法律,是为社会生活而必须有的方法、制度。全体国民都有遵守的义务。人民遵守法律,即为服从国家的天赋权力。但是,人世间的国家或政府是由许多不同的人(政党)所组成,当然也会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为了不因为各个人(或政党)的各执己见而使政府瓦解,需要有一个领导国民一同致力于公共福利的权力。而这个权力可能是某一个政党,或某一个执政者。所以,使用权力不得机械化,更不得专横、暴虐、独裁,而应当是一种“道义力量”。而这种“道义力量”的基础便是执政者的自由意志,及其对自身职责的意识。

在历史上有许多君王(皇帝)称为“明君”、“贤君”,而有的也称为“昏君”、“暴君”。那些称为“明君”(贤君)的是因为他们英明、贤明,能明了“头上三尺有神明”。所以,他们发出的命令、颁布的法令也都是在一定的道德范围之内,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标。他们不把自己看作是天下最大的,而是代替上天管理天下百姓的一个身份。所以,他们也遵循已经制订的法律秩序。而那些“昏君”(暴君)则是把自己放在了神的位置,肆意地使用上天所赋予的权力,只为自己一时的私利、享乐,而不顾及众百姓的生死。在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的更替都是因为统治者或统治阶层的滥用权利、越权,侵犯了民众的权利,最终导致了人民的反抗。

那假如说,很明显地,执政者制定的一些法律法律违反了伦理道德秩序的要求,践踏了人的基本权利,也违反了福音的教导。比如说:一些政党立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残害人命的法律和规定,或是狭隘的国家主义,视自己的国家高于其他一切国家;或是轻视、仇视他国的人民,无理地排外或歧视。那么对此,基督徒基于良心应当就可以不遵守这样的法律,并避免参与到这样的活动中来。除此之外,基督徒还可以加以反抗。因为“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在《要理问答》的第四诫中也提到,假如父母、长上的命不合天主的命令,我们“不该为人的命,而背天主的命。”

那对于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可以通过武力反抗吗?教理上说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同时具备了五个条件。“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更好的解决之道。”(《天主教教理》#224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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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image 奥思定 分享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您好,主佑平安!请问肋未纪二十三章中,应守的节日:逾越节、无酵节、荐新节、五旬节、新年节、赎罪节以及帐棚节等,跟我们现在的瞻礼节日有什么关联或对等关系呢?请您百忙之中给解释一下!感恩谢谢!

回复:

您好,问题已经收到,会转给神父,谢谢